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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关于规范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的通知

发表于2006-07-20
大价发[2000]102号
各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,规范收费行为。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,现将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行为重新规范如下:
一、 本楼使用电梯的居民的电梯服务收费标准高速为每人每月4元人民币。
二、 取消非本楼居住的外来人员的乘梯服务费,电梯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载。
三、 已取得《经营性收费许可证》的电梯管理单位,须在十一月一日前到原发证单位更改收费许可证。
四、 高层住宅电梯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、大连市物价局大房局发(1997)111号文件执行。
本通知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大连市物价局     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
二○○○年十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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